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明确软件正版化工作职责,落实软件正版化工作主体责任,推进责任落实到人,制定本制度。
一、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我院软件正版化工作,研究制定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定和措施。
(一)人员组成
1.主管信息化工作的副院长担任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2.本院各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领导小组组长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软件正版化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工作措施、考核评议、年度报告等工作。
2.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抓好本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协调完成软件正版化工作任务和考核评议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起草制定正版化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工作措施、考核评议、年度报告等,负责日常检查监督工作,负责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
二、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软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处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配合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软件正版化工作,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全院干警职责
全院干警要签署《使用正版软件承诺书》,严格遵守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在计算机上安装或卸载软件。如需安装软件应填写《软件安装维护申请表》向审判管理办公室申请。
四、责任追究
对未认真落实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定,存在干警使用盗版软件的,一经发现,取消该部门年度评优资格。工作人员违反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规定,私自安装或卸载软件的,一经发现,取消本人年度评优资格,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软件日常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计算机软件的使用管理,保护软件和信息的完整性,预防病毒与各种恶意软件的入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院干警及在本院办公环境下工作的外来人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时,必须遵守本规定。信息技术室负责对本管理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 全院干警不得安装除信息技术室预装的软件之外的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在使用带有版权和许可证的开放源码软件前,应由信息技术室进行审查;禁止对计算机软件进行非授权的复制、分发、使用及反编译。
第四条 禁止停止或卸载任何由信息技术室安装的防病毒、系统监控等软件。
第五条 禁止猜测未授权的应用系统登陆密码,以及使用未经授权的功能。
第六条 禁止使用软件未经授权的功能,未经明确授权前,用户不应拥有使用任何功能的授权。
第七条 禁止将本院所有的计算机软件复制或安装至私人电脑上。
第八条 除信息技术室技术人员外,本院其他干警禁止使用以下软件:安全评估工具,例如端口扫描、嗅探器等;网络管理工具,例如网络监 听工具、路由命令、IP地址管理软件等;管理员工具,例如用户管理、安全策略工具等。
第九条 信息技术室负责计算机恶意软件防范工作,负责 防恶意软件的升级维护,以及对恶意软件事件的处理。
第十条 本院所有计算机终端,均安装指定的防病毒软件。专网计算机在专网内采用指定服务器更新病毒库,连接互联网计算机设置互联网自动更新病毒库。所有计算机终端禁止光驱自动运行设置,启用防火墙。
第十一条 使用从外部获得资料(以光盘,磁盘,U盘等媒体或电子邮件)的电脑必须安装了防护软件,并须经过防护软件检查才能使用。
第十二条 本院所有计算机接入网络系统前,必须由信息技术室人员确定该计算机的防病毒软件及病毒库更新日期。
第十三条 禁止打开任何未知来源的电子邮件或文档。发现这些文件时,应及时报告信息技术室并及时删除。
第十四条 禁止手工停止防病毒软件,或停止预定义的防病毒软件全盘扫描活动。
第十五条 禁止在未知来源下载任何文件。
第十六条 除非业务需要,禁止设置具有可读写权限的共享目录
第十七条 本院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软件配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本院软件配置管理工作,明确软件配置原则,规范软件配置流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软件配置遵循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和正版化的原则,不得配置非正版软件。
第二条 本院使用的所有商业软件、OEM 软件、免费软件均需纳入配置管理,不得配置与工作无关的各类软件。
第三条 信息技术室对全院需要配置使用的相关软件进行统一测试和试用,涉及软件采购的,综合考虑软件的价格、兼容性、安全性和售后服务等因素,确定软件选型,明确软件名称和版本报办公室进行采购。
第四条 做好软件采购相关资料管理工作,重点是软件采购合同、软件授权证书、软件安装序列号等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软件升级由信息技术室统一部署。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及工作人员软件升级需求和单位工作需要,研究制定软件升级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信息技术室根据软件配置情况,更新软件使用情况台帐。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软件台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软件使用管理工作,及时建立、更新和维护软件台账,全面掌握软件使用情况,提高软件使用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软件台账包括各类软件安装使用台帐,信息技术室负责软件台账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软件台帐登记全院干警使用计算机办公设备情况,及相应办公设备及计算机中软件安装情况、软件授权情况等信息。
在办公设备及计算机中更新升级软件时,更新升级情况应及时进行登记。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软件安装维护管理规定
为规范软件安装和维护,提高软件资源使用效率,保障信息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提升日常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一、软件安装或卸载
1.全院干警不得私自在计算机上安装或卸载软件。
2.干警因个人工作需要,要求安装或卸载软件的,由信息技术室安排相关人员负责软件安装或卸载工作。
二、软件升级
1.全院干警不得私自升级计算机上已安装的各类软件。
2.干警因个人工作需要,要求升级计算机上已安装的商业软件,由信息技术室安排相关人员负责完成升级。
3.信息技术室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及工作需要,负责将统一部署的软件升级工作通知相关部门。
三、软件台账维护
信息技术室负责根据软件安装维护和升级情况,建立台帐,并随时更新。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计算机及软件采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计算机软硬件采购流程,防止资产流失,推动软件正版化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购买服务器、电脑、办公用品及其他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测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计算机及软件采购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正公开、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各业务部门或干警因工作需要,需采购计算机及软件时,由本人或本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采购需求表,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后,由信息技术室采购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院领导及院领导进行审批。
第五条 信息技术室在审核采购需求表时,同时核查本院是否有库存或替代使用产品,避免资产重复购置。
第六条 计算机及软硬件采购严格按照院里相关采购规章制度及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制度进行。
第七条 采购的计算机及软硬件产品要审查是否属于正版软件及获得合法授权。
第八条 对采购完成的计算机及软硬件产品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采购需求表
采购需求表
申请时间 | 申请部门 | ||
申请采购内容 | |||
申请采购原因 | |||
需求部门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信息中心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主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院领导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件7
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巩固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从源头上杜绝盗版侵权软使用,保障信息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州委州政府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软件包括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等软件。
第三条 全院干警必须适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私自更改版权信息的软件。
第四条 软件正版化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对软件资产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软件均为合法软件。
第五条 计算机使用人员应当确保软件序列号对应安装在计算机上,软件序列号不得借给他人使用,不得擅自卸载正版软件,不得自行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
第六条 软件正版化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底对各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七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软件正版化工作的落实情况。
(2)正版软件的购买情况。
(3)正版软件的安装验收情况。
(4)正版软件的管理情况。
(5)是否存在使用非法软件问题。
第八条 考核按照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与通报批评或处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