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重大要求,强化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维护规则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确保诉讼权利和法律适用平等;不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增强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和企业家的人格权益及物权、债权、股权等财产权益,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二、依法惩处侵害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犯罪行为。加强刑事司法保护,依法严惩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以企业和企业家为对象进行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准确区分刑事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侵害企业家权利犯罪处理,全力保护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秩序规范、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三、以常态化扫黑除恶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创新打击治理新型犯罪机制手段,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企业正常经营权益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经济犯罪;坚决打击在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税收征管中的行贿受贿、渎职犯罪,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全面开辟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借助青海网上法院、青海在线服务等平台,提升智慧法院建设应用水平,为涉诉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确保各类诉讼活动有机衔接、高效便捷;对涉企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降低维权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司法救助力度,简化诉讼费退费审批流程,做到应退尽退、快速到位;常态化开展涉企案件集中执行行动,以最快速度兑现胜诉权益。
五、建立涉企简案快审快结工作机制。探索一、二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新模式,完善民商事案件快速化解机制,依法快立、快审、快执涉企案件,全力提高涉企案件办案效率,确保涉企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及时执行,最大限度缩短企业维权时间。
六、助力辖区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发挥司法能动性,帮助市场主体增强化解风险的能力。对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且具有持续经营价值,仅因疫情等因素影响导致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充分协商,通过庭外调解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助力企业脱困重生。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衔接,帮助涉诉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七、加大企业信息保护力度。深入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全州23家单位密切协作,加强与金融机构、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企业注册、融资服务等方面发挥信用等级作用,规范和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涉企案件依法审慎公开相关信息,有效规制针对涉诉企业信息的不当使用行为,以最大善意为企业投融资、招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八、着力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阶段司法保障工作。妥善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借款、商品房预售等涉企涉疫情民商事纠纷案件,依法审慎认定无效情形。依法惩处涉及防疫物资的各类犯罪,切实避免不法分子谋取非法利益,维护企业正常疫情防控和涉疫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
九、健全完善化解金融纠纷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本地区各金融单位沟通联络,深入交流金融纠纷风险防控经验和举措,帮助金融企业不断完善工作方法,从源头预防金融风险。增强服务发展意识,开通快速解决金融纠纷“绿色通道”,落实《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合作备忘录》,切实为企业提供高效的司法服务。
十、助力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准确把握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经济民生的关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以是否有利于绿色发展为标准,找准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平衡点,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助力企业产生更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企业绿色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十一、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妥善审理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停工停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履约能力的影响,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化解纠纷;加强诉讼引导,坚决防止企业对劳动者权益的恶意侵害,全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各类合同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帮助企业摆脱交易困局,加快推动市场回暖,推动助企暖企取得实效。
十二、满足中小投资者多元化司法需求。严格落实《公司法》、《证券法》优先保护特殊市场主体的立法精神,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利润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完善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等工作机制,促进非诉解决机制与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顺畅衔接和高效流转,为中小投资者在立案登记、多元调解、申请执行等诉讼程序中提供完善的司法保障。
十三、突出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对涉案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而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全面准确地研判认定后,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民事强制措施,扩大“活封”“活扣”适用范围,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前提下,对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被执行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尽可能降低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将财产保全和执行查控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十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介,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以多种形式传递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