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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门源监狱对巴军多杰等100名服刑人员提请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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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6-01 00:26:13 打印 字号: | |
  审监庭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马永昌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永昌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永昌,男,1943年5月20日出生,东乡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县,因贩卖毒品罪经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6日以(2000)东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2月8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青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马永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于2001年3月1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6月25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青刑执字第1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2月1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青刑执字第2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11月16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北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6月2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北刑执字第21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6月3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北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7月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05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满日期:2020年5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4年12月至2018年11月获表7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马占龙提请减刑一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占龙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占龙,男,1987年4月5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大通县人。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占龙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2015年7月28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08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1612月27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22刑2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13年7月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66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4月至20189月获表扬5次,2017年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占龙予以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莫白庆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莫白庆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莫白庆,曾用名莫伯金,莫佰亲,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1997年因犯强奸罪被河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02年7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12月14 日刑满释放。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同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白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200元),退赔80028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厦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莫白庆撤回上诉。新疆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9日作出(2015)兵三刑执字第0166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7年6月29日由新疆转监至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0年8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转监兑换表扬2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莫白庆予以减刑八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彭高中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彭高中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彭高中,男,生于1966年1月6日,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7日作出(2001)东中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高中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30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复字第86号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东中法刑初字第32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彭高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04年3月23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 青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不变;2005年12月1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青刑执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7年11月18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 北刑执字3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6月20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 北刑执字第0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6月30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 北刑执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8月1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 北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8月4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 青22刑更1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1年10月8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9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获监狱表扬5次、2017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高中予以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彭仁主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彭仁主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彭仁主,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仁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6年7月1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12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由新疆转监至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2年11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转监兑换表扬2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仁主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祁福元提请减刑一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祁福元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祁福元,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祁连县,因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以(2015)祁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11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北刑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福元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2016年7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年3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祁福元予以减去八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祁贵年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祁贵年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祁贵年,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化隆县人。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青2823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贵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2016年4月12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0年5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获表扬4次,2017年获得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祁贵年予以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桑成录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桑成录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桑成录,男,生于1964年4月4日,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中县。因抢劫罪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6日作出(2002)宁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0元(未缴纳)。2002年10月28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青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核准。2003年1月23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5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止。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2月1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青刑执字第14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2日经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北刑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6月2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北刑执字第2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11月21日经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以(2011)北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7月1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8月4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22刑更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日期:2020年1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获监狱表扬5次,2017年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桑成录予以减去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石改平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石改平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石改平,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夏县人。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宁刑一初字第000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改平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390554元(未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青刑终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9年9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获表扬4次;2017年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改平减刑七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寿秋涛提请减刑一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寿秋涛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寿秋涛,男,生于1987年12月4日,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绍诸刑初字第8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寿秋涛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浙绍刑终字第26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寿秋涛撤回上诉。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2年8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6月29日自新疆转监后成绩转换获监狱表扬3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寿秋涛予以减去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苏公保才旦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苏公保才旦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苏公保才旦,男,生于1978年4月21日,藏族,青海省门源县人,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公保才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青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公保才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5年12月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8年10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11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4次, 2017年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公保才旦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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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苏欣照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苏欣照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苏欣照,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199511月7日因犯抢劫罪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刑满释放。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8)乐刑初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苏欣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120元2012年7月3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12)农三刑执字第14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7629日由新疆转监至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0年7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6月2017年6月转监兑换表扬3次;2017年7月至201811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欣照予以减去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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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索朗旦真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索朗旦真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索朗旦真,男,生于1985年4月29日,藏族,四川省阿坝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索朗旦真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未缴纳)。2015年5月28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0月30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青22刑更1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满日期:2022年4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索朗旦真予以减去五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陶雄杰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陶雄杰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陶雄杰,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00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雄杰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3000元(已缴纳28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佛刑二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1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兵三刑执字第9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1月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兵03刑更311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由新疆转监至青海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2年6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转监兑换表扬1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雄杰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田平安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田平安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田平安,男,生于1986年5月3日,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4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平安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8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平安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08年11月2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08)新兵刑执字第78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不变;2011年2月2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11)新兵刑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8月5日经新疆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 兵三刑执第17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7月1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 兵03刑更12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7年2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6月29日自新疆转监后成绩转换获监狱表扬3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获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平安予以减去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完得先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完得先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完得先,男,生于1993年4月8日,藏族,青海省共和县人,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完得先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2016年12月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22刑更2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个月2014年5月8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年11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5月2018年11月表扬5次,2017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完得先予以减去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汪永洁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汪永洁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汪永洁,男,生于19769月7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5日作出2004)深中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永洁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2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刑终字第5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5月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6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2012年8月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农三刑执字第21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7月2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16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76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54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6月至201811月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永洁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王成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王成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王成,男,生于1997年12月13日,土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青0223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16年7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5年8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获监狱表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予以减去八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王军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王军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王军,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回族,青海省西宁市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青0103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管制六个月二十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已缴纳2000元)。2016年4月6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0年1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5次,2017年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军予以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王义成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王义成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王义成,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靖州县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义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7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2月14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执字第7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3月21日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岩刑执字第516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8月1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兵三刑执字第213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6年7月1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14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由新疆转监至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年8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转监兑换表扬2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义成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韦武伟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韦武伟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韦武伟,又名“阿四”男,生于1979年12月9日,汉族,广西宾阳县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3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武伟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全部。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6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7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6月6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闽刑执字第39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9月27日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岩刑执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月1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兵三刑执字第8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7月1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14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年7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5月新疆转监罪犯考核成绩转换后获监狱表扬1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武伟予以减去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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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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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魏顺平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魏顺平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魏顺平,男,生于1976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江中法邢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顺平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0元(未缴纳)。2014年11月26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宁刑二执字第23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5月17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青22刑更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0月28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2年12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获监狱表扬4次、2016年度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顺平予以减去七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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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文富祥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文富祥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文富祥男,生于1970年1024日,回族,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327日作出2003)宁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富祥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金90000元(未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5月29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青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59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青刑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853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执字第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111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执字第56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6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71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执字第2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7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执字第00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12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22刑20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3年8月6日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0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富祥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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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吴恩平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吴恩平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吴恩平,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恩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14年8月1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10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2015年12月16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27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12年5月3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0年8月1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8月至20189月获表扬5次;2015、2016年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恩平予以减去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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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吴明辉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吴明辉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吴明辉,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襄樊市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嘉南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明辉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2月2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宁刑一执字第15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1月9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22刑更1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10月27 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1年12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获监狱表扬5次; 2016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明辉予以减去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武力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武力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武力,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因故意伤害罪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5日以(2002)宁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5日以(2002)青刑复字第31号刑事裁定核准,于2002年11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05年7月8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青刑执字第9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6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青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11月1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北刑执字第5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1月21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4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7月1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12月15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满日期:2021年2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8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6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力予以减去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陈钦锡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陈钦锡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陈钦锡,男,生于19661019日,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710日作出(2003)温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钦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9580元(未赔偿该犯不,提出上诉。2003年10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浙刑一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6月1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浙字第5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7月18日经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浙衢刑执字第42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7月2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16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6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28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钦锡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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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许建均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许建均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许建均,男,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10)阳中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建均犯绑架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200元)。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12)新兵刑执字第0008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7月1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15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年6月29 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31年8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新疆转监罪犯考核成绩转换后获监狱表扬3次;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获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建均予以减去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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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杨成录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杨成录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杨成录,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2011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7月26日刑满释放。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5)互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成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青02刑终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5月17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0年4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录减刑六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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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谢万岗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谢万岗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谢万岗,男,生于198994日,汉族,青海省大通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122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万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同案,提出上诉。2016年3月28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01刑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76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8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万岗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徒刑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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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杨桂良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杨桂良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杨桂良,男,197010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330日作出(2016)青0104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桂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7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11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7月至20189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桂良减刑八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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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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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杨军军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杨军军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杨军军,男,生于1989125日,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1119日作出2015)中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军军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金5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26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01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6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03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军军予以减去八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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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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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杨张君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索朗旦真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杨张君,男,生于1979年1月1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绍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张君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08年8月2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浙刑一复字第50号刑事裁定核准。2010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浙刑执字第128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刑执字第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6年7月23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18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31年8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新疆转监罪犯考核成绩转换后表扬2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张君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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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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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姚元刚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姚元刚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姚元刚,男,生于1990年6月8日,汉族,贵州省松桃县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元刚犯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7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53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姚元刚之上诉,维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姚元刚定罪处罚的刑事判决。2015年7月19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兵三刑执字第016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2年4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6月29日自新疆转监后成绩转换获监狱表扬2次,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获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元刚予以减去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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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姚子魁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姚子魁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姚子魁,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县人。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于201512月7日作出(2015)红刑初字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516日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以(2017)甘0111刑2号刑事裁定撤销2015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姚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决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8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12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9月至201812月获表扬3,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子魁予以减去六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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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冶哈三提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冶哈三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冶哈三,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县,因故意伤害罪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以(2015)民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10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02刑终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冶哈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6年7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8年3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冶哈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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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尹希刚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尹希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尹希,男,19764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199992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99刑满释放。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94月24日作出(2009)甬余刑初字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希犯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毁坏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已缴纳2000元)20128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农三执字21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615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03127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7629日由新疆转监至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08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62017年6月转监兑换表扬2次;2017年7月至201810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希予以减去八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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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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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虞洪明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虞洪明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虞洪明,男,生于1966年6月29日,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金坛市。因合同诈骗罪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2016年3月10号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01刑终11号刑事裁定核准。2016年4月14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8年4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获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虞洪明予以减去六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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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袁发全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袁发全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袁发全,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因抢劫罪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9日以(2001)惠中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5月15日经(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6月29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8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粤高法刑执字第9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8年1月9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农三法刑执字第4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1年1月5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农三刑执字第2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5年7月1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兵三刑执字第013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满日期:2020年7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新疆转监罪犯考核成绩转换后获表扬4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发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扎西东知布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扎西东知布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扎西东知布,男,藏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青海省海晏县人。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晏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西东知布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2016年7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2年6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获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西东知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张光明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张光明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张光明,男,196312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1229日作出(1995)中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29日作出(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8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713日作出(2000)粤高法刑执字第126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光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6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07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07年至20176月在新疆转监兑换表扬7次,20177月至201810月获表扬3,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光明予以减去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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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张吉恒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张吉恒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张吉恒,男,生于1974年11月19日,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甬镇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吉恒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2年1月13日经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浙甬刑二终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吉恒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2017年1月1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兵03刑更70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6年4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吉恒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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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张建宁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张建宁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张建宁,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甘肃省静宁县人。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青0223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宁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113403元(已赔偿50000元)。2016年4月12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1年6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获监狱表扬4次;获2017年度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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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张志银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张志银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张志银,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银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2013年12月1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2015年7月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1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7517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青22刑1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2年5月3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29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12月至20189月获表扬4次,20162017年度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6年获省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银予以减去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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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赵保仓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赵保仓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赵保仓,男,生于1973年3月14日,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福建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宝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2013年12月9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26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2015年7月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03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7年5月1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青22刑更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2年5月3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7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4次,2016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7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保仓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徒刑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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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赵成云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赵成云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赵成云,男,生于1995年1月2日,藏族,青海省大通县人,青海省大通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青01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成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5月10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01刑终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亲属以本案被盗物品应当进行折旧为由,提出申诉。2017年12月27日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7)青012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2016年6月23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4年3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成云予以减刑八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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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赵进强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赵进强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赵进强,男,生于1975年1月20日,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浙温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进强犯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已缴纳2030元)。2015年1月21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兵三刑执字第006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1月1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兵03刑更76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年11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进强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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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郑成洋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郑成洋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郑成洋,男,生于1989年1月15日,汉族,山东省日照市人,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宁刑一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成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缴纳)。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 日作出(2015)青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9年3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监狱表扬5次,2017年度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成洋予以减去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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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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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犯周拉加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周拉加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周拉加,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4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拉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121日作出(2005)青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11月18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北刑执字第38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11月1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北刑执字第48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6月27日经青海省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11月25日经青海省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北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8月1日经青海省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10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20168月4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22刑78号刑事裁定减七个月;2003年5月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期:2020年2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4月至201811月获表扬5次,2017年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拉加予以减去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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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朱路长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朱路长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朱路长,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大竹县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路长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共同退赔163731.9元(未退赔)。2014年8月1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兵三刑执字第18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1月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兵03刑更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6月29 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7年2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新疆转监罪犯考核成绩转换后获监狱表扬1次,余200分;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获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路长予以减去七个月,剥政五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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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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