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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门源监狱对巴军多杰等100名服刑人员提请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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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6-01 00:22:05 打印 字号: | |
  审监庭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巴军多杰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巴军多杰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巴军多杰,男,生于1986年6月10日,藏族,青海省囊谦县人,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玉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巴军多杰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6年7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9年8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监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巴军多杰予以减去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包银全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包银全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包银全,男,19759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20008月因犯盗窃罪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计人民币1000元同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518日作出(2004)温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银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犯罪所得6600元(未履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1225日作出(2006)浙刑执字第1173号刑事裁定减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201072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农三刑执字第335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385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兵三刑执第17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671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兵03刑更13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7629日由新疆转监至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5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1月2017年6月转监兑换表扬1次;2017年7月至201812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银全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才仁多杰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才仁多杰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才仁多杰,男,生于1968年1月1日,藏族,文化程度文盲,四川省石渠县人。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4日作出(2001)玉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才仁多杰犯抢劫枪支弹药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11月20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青刑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12月22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10月13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青刑执字第18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5月9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青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5月3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北刑执字第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6月2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北刑执字第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1月21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5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7月1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2月26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2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月;2016年8月4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22刑更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满日期:2019年8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获监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才仁多杰予以减去余刑,剥夺政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曹学韬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曹学韬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曹学韬,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因抢劫罪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0日以(2001)宁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带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附带民事赔偿2715.6元(未赔付)。2001年11月22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青刑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于2002年1月1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10月13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青刑执字第24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5月9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青刑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8年12月5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北刑执字第50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6月2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北刑执字第340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1月21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12月9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38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8月4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22刑更11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满日期:2020年2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获得表扬4次,2017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学韬予以减去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曾广湾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曾广湾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曾广湾,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尾市人。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0日作出(2000)汕中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广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5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执字第1419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1日作出(2006)农三法刑执字第257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0日作出(2009)农三法刑执字第2316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由新疆转监至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0年10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09年2月至2017年6月转监兑换表扬10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广湾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常发岩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常发岩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常发岩,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青012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发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6年5月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8年12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发岩减刑七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陈海云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陈海云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陈海云,男,汉族,1994年9月3日出生,青海省湟中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青010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云犯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7年9月6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8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获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海云予以减去四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陈妙土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陈妙土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陈妙土,男,生于1980年9月14日,汉族,浙江省缙云县人,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金中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妙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3月11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浙刑三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2010年6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浙刑执字第68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月22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浙刑执字第133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6年1月1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6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31年2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妙土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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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汪永洁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汪永洁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汪永洁,男,生于19769月7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5日作出2004)深中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永洁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2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刑终字第5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5月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6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2012年8月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农三刑执字第21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7月2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16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76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54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6月至201811月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永洁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陈球泽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陈球泽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陈球泽,曾用名:陈明,外号:阿泽,男,生于1972年3月9日, 黎族,海南省乐东县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0日作出(2006)惠中法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球泽犯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25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8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7月1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农三刑执字第22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1月13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7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年1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新疆转监罪犯考核成绩转换后获监狱表扬2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球泽予以减去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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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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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戴稳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戴稳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戴稳,男,19678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阳市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626日作出(2002)惠中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稳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5531.3元(未缴纳)。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319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6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721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824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201033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农三刑执字第341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不变。201512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兵三执字0062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7629日由新疆转监至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10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1月2017年6月转监兑换表扬4次;2017年7月至201810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稳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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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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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杜青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杜青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杜青,男,生于1981年12月6日,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日作出(2005)惠中法刑一初字第3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3469.65元(未赔偿)。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7月2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6月2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09)新兵刑执字第2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7月9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农三刑执字第21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8月1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兵三刑执字第22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7月2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兵三刑执字第0207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4年6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青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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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冯青平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冯青平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冯青平,男,生于1969年8月14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青平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87613.13元(未赔付)。2010年4月2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10) 新兵刑执字第0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1月1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农三刑执字第8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月13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03刑更7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为2026年8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6月29日自新疆转监后成绩转换获监狱表扬3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青平予以减去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郭建渭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郭建渭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郭建渭,男,生于1975年6月22日,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绍诸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建渭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5月2日经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以(2012)绍诸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建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9月18日经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以(2012)绍诸刑初字第10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建渭犯抢劫罪(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并罚,确定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该刑罚与犯抢劫罪(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500元)。2017年1月1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兵03刑更70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30年12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12月2018年9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建渭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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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郭全良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郭全良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郭全良,男,1978年1月5日出生,西宁市城中区人,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全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青刑终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 5月 5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0年9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全良予以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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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郭维平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郭维平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郭维平,男,生于1965年1月5日,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因合同诈骗罪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未缴纳)。2016年3月7号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01刑终刑5号刑事裁定核准。2016年5月17日送往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6年5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获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维平予以减去七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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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郭玉番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郭玉番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郭玉番,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县人。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青2821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玉番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28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9月26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10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玉番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徒刑。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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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韩国粮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韩国粮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韩国粮,男,19771217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大通县。因犯盗窃罪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2016年7月6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6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7月至20189月获表扬4次,2017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国粮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徒刑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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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何凯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何凯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何凯,男,生于1966年5月8日,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2015)中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0元(未缴纳)。2016年6月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7年7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4次,2017年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凯予以减刑八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何育生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何育生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何育生,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天法刑初字第6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育生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未缴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0414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4月20日经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22刑更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满日期2022年8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6月2018年4月获表扬5次,2016年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育生予以减去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胡平勇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胡平勇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胡平勇,男,生于1983年9月20日,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3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平勇犯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0月27日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东中法刑终字第55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7月8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农三刑执字第260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8月5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兵三刑执字第1755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1月1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798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由新疆盖米里克监狱转监到青海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1年9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转监兑换表扬3次;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平勇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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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虎永军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虎永军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虎永军,男,1974年8月8日出生,土族,青海省互助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中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虎永军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青01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6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0年3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虎永军减刑八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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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黄建春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黄建春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黄建春,男,生于1970年3月29日,汉族,广东省河源市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1日作出(200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2月1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以(2009)图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春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残刑十八年十一个月二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12月1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粤高法刑执字第13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8月1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农三刑执字第25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7月1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12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5年11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建春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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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黄文帝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黄文帝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黄文帝,男,壮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四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帝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14年1月5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兵三刑执字第2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1月13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兵03刑更8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6月29 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2年8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新疆转监罪犯考核成绩转换后获监狱表扬1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帝予以减去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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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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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黄振在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黄振在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黄振在,男,19766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627日作出(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振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416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初字第655号刑事判决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2016年7月2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03刑15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7629日由新疆转监至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86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2017年6月转监兑换表扬2次;2017年7月至201812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振在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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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贾文义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贾文义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贾文义,男,生于1993年5月10日,回族,青海省平安县人。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文义犯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东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26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4)北刑执字第328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12月27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22刑更24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7月17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年10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获监狱表扬5次、2016年度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6年度获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文义予以减去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蒋春发提请减刑一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蒋春发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蒋春发,男,19844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214日作出(2012)浙甬初字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春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附带民事赔偿268560元(未履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浙刑一1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蒋春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2015121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兵三执字006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不变。201711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3758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201732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03更监98刑事裁定,撤销201703758刑事裁定准予罪犯蒋春发减去有期徒刑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2017629日由新疆转监至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411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1月2017年6月转监兑换表扬1次;2017年7月至201810月获表扬3,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春发予以减去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蒋文彬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蒋文彬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蒋文彬,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州花土沟镇,因盗窃罪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以(2016)青020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至2022年5月22日止,于2016年7月11送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2年5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获表扬4,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文彬予以减去六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蒋小龙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蒋小龙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蒋小龙,男,生于1968年8月14日,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因组织卖淫罪经青海省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16年3月22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01刑终10号刑事裁定核准。2016年5月17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 2020年6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获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小龙予以减去八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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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雷少孟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雷少孟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雷少孟,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2日作出(2002)云刑初字第8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少孟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06年12月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农七刑初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雷少孟因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残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9月28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兵八刑执字第113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7年1月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兵03刑更17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由新疆转监至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4年5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12至2017年6月转监兑换表扬1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少孟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李光雄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李光雄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李光雄,男,生于1973年3月1日,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鲤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雄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4000元),责令退赔25360元。2012年3月21日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岩刑执字第6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2014年8月1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兵三刑执字第21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6年7月1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13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2年11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新疆转监罪犯考核成绩转换后获监狱表扬2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雄予以减去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李洪有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李洪有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李洪有,男,生于1957年9月19日,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诈骗罪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宁刑一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未缴纳)。2016年3月30号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刑终8号刑事裁定核准。2016年5月9日送往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4年9月212028年9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获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洪有予以减去七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李积效提请减刑一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李积效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李积效,男,生于1965年9月15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青海省互助县人。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互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积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以(2014)东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5月28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11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积效予以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李建华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李建华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李建华,男,生于1962年12月18日,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3)岩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华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9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华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6年3月2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 闽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不变;2008年12月12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闽刑执字第88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4月12日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 岩刑执字6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1月1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 兵三刑执字第10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6年7月1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 兵03刑更14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2017年6月29日送至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年2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6月29日自新疆转监后成绩转换获监狱表扬2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华予以减去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李建巨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李建巨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李建巨,男,生于197419日,汉族,浙江省奉化市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5月9日作出(2007)甬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20000元(未赔偿)。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71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浙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4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刑执字第416号刑事裁定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2月2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农三刑执字第6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月1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兵三刑执字第913号刑事裁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不变;2016年7月1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1055号刑事裁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76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4年10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5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巨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杨张君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索朗旦真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杨张君,男,生于1979年1月1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绍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张君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08年8月2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浙刑一复字第50号刑事裁定核准。2010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浙刑执字第128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刑执字第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6年7月23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18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31年8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新疆转监罪犯考核成绩转换后表扬2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张君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李三毛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李三毛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李三毛,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三毛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52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8月1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兵三刑执字第186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1月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兵03刑更4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由新疆转监至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8年3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转监兑换表扬1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三毛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李书林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李书林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李书林,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2日作出(2004)温刑初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书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81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7日作出(2004)浙刑一终字第5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6)浙刑执字第1154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0日作出(2009)浙刑执字第1225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农三刑执字第1636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3日作出兵03刑更185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2017年6月29日由新疆转监至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5年10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转监兑换表扬2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书林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李小钢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李小钢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李小钢,男,生于19761117日,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钢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8430.45元(未赔偿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4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青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9月2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以(2016)新0121刑初56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钢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与所犯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5000元(未缴纳),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3年3月4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31年9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钢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梁开撞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梁开撞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梁开撞,又名梁开南,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6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开撞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梁开撞、梁开拍、梁开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96755.81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8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执字第1080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新兵刑执字第167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兵三刑执字第497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6)兵03刑更160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17年6月29日由新疆转监至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8年1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转监兑换表扬3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开撞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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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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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刘前良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刘前良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刘前良,男,生于1981年3月7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9日作出(2003)惠中法刑二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前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11月2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前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3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09)新兵刑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6月1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11)新兵刑执字第16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8月1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兵三刑执字第22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7月2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15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8年2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6月2018年9月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前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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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鲁博涛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鲁博涛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鲁博涛,男,生于1988年7月14日,汉族,陕西省合阳县人,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青2322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博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2016年6月23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6年9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博涛予以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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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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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罗刚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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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罗刚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罗刚,男,1987610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中县。因犯交通肇事罪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四年六个月。2016年7月6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0年4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7月至20189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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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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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罗世正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罗世正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罗世正,男,生于1979年6月24日,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甬东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世正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6000元(已缴纳)。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1日经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浙甬刑二终字第4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7月1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兵三刑执字第0122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7年1月1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兵03刑更77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6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年9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世正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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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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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罗志军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罗志军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罗志军,曾用名罗自军、罗军、化名张平,男,1978年5月14 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0日作出(2003)东中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600元(未缴纳)。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6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复字第21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新兵刑执字第130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新兵刑执字第25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农三刑执字第253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兵三刑执字第171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兵03刑更1199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17年 6月 29日由新疆转监至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年9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转监兑换表扬2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罗志军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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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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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马艾利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艾利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艾利,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青0105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艾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民事赔偿54957.25元(未缴纳)。 2017年6月15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11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艾利减刑四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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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马德万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德万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德万,男,生于1977年4月15日,回族,贵州省织金县人,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温永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德万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16年7月1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14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9年6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6月2018年9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德万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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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马福全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福全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福全,生于1973年5月29日,男,回族,青海省大通县人,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日作出(2003)宁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福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4656.8元(已赔偿3000元)。2003年12月4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宁执字第151号民事裁定民事赔偿部分中止执行。2005年12月1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青刑执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8年5月3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北刑执字第6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11月1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北刑执字第55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6月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6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7月1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7月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0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2月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22刑更2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3年7月17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10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表扬5次,2016年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福全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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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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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马海元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海元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海元,男,生于1965年4月23日,回族,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因故意伤害罪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3日作出(2003)宁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64475.61元(未缴纳)2003年9月11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青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核准。2003年11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止。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2月1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以(2005)青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28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以(2007)青刑执字第2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6月20日经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以(2010)北刑执字第1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1月21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4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7月17日经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以(2013)北刑执字第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7月28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0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满日期:2021年4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5月至2018年6月获监狱表扬5次;2017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海元予以减去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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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马晓林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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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晓林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晓林,男,193534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中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止。后该犯在服刑期间被提审,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与前一判决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2015年3月1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0年10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1月至20189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晓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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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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