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对门源监狱2018年第三季度提请减刑案件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2018年第三季度向本院提请的公保才让等74名服刑人员减刑、李锐敏等2名服刑人员假释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社会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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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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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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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门源监狱提请减刑人员名单:
冯龙记、洪华兴、周贵洋、黄耀武、李九生、刘斌、柳景福、周建标、吴世华、陈灵杰、李宜兵、向朝水、杨石泉、李剑锋、巩常庆、赵显、虞秀华、陶业军、董克敏、马乙拉四、王炜、阿斌、王延明、公保才让、张生玉、马麒、李永彪、佛满仓、曹晨嘉、韩成、马黑牙、王生满、海永青、加伙多杰、邱金波、李文加、才仁多杰、马有明、徐利、赵光明、唐胜元、邓长路、王贵威、王一群、覃德站、刘光明、朱义红、江乐意、卢邵镜、杨瑞柿、胡翊、邱丰余、万勇、李贵平、辛得发、马有珍、王彪、牟启才、邹尚武、夏吾久谢、马振文、袁宏鹏、王丰德、多杰项杰、蒋成林、普华加、赵明红、韩由士夫、桑改、何银湘、崔进全、李兆文、当智尖措、许显桢等74人
门源监狱提请假释人员名单:
李锐敏、马晓辉2人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冯龙记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冯龙记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冯龙记,男,生于1981年9月28日,汉族,广东省阳东县人。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9日作出(2001)阳中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龙记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3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终字第44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8月25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粤高法刑执字第71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2008)新兵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农三刑执字第30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流个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兵三刑执字第19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0日作出(2016)兵03刑更464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7年6月29日由新疆转监至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年2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新疆转监兑换表扬3次;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龙记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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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洪华兴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洪华兴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洪华兴,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4日作出(2001)湛中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华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犯(三人)共同民事赔偿108440.9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5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106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04年6月2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粤高法刑执字第86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4月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新刑减(假)字第8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月11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农三法刑执字第24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月1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兵三刑执字第100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由新疆转监至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2年12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新疆转监兑换表扬4次;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华兴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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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周贵洋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周贵洋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周贵洋,男,生于1991年10月1日,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10)瓮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周贵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判决;被告人周贵洋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392元,并应对赔偿总额人民币504356元承担连带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5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5月3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2月26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3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6年8月4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22刑更1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满日期:2022年2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于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获监狱表扬4次,2017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贵洋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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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黄耀武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黄耀武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黄耀武,男,1997年2月6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耀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6年7月 6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2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2次,综上所述,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耀武予以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刑期。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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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李九生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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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李九生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李九生,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2007年5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属累犯。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九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136579.3元(未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九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2月3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12)新兵刑执字第00283号刑事裁定改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0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15)新兵刑执字第00092号刑事裁定改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6月29日由新疆转监至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35年7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015年1月至2017年6月新疆转监兑换表扬5次;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九生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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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刘斌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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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刘斌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刘斌,男,生于1982年9月9日,回族,青海省平安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6年7月 6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7月6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8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斌予以减刑六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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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柳景福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柳景福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柳景福,男,生于1963年5月14日,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6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景福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0月13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执字第6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3月21日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岩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5年7月2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兵三刑执字第020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5年4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新疆转监罪犯考核成绩转换后表扬5次,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景福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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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周建标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周建标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周建标,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余姚市人。2001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8月6日刑满释放。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9日作出(2006)台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建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1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浙刑一终字第4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9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浙刑执字第119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3年10月16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金刑执字第54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月8日经新疆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3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由新疆转监至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5年11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新疆转监兑换表扬3次;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建标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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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吴世华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吴世华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吴世华,男,生于1979年3月10日,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1)浙金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世华犯盗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浙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2016年3月3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16)兵刑更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6月29日由新疆盖米里克监狱转监到青海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35年3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新疆转监兑换表扬4次;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世华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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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陈灵杰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陈灵杰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陈灵杰,男,生于1977年2月1日,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9日作出(2008)金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灵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90000元(未缴)。原告及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23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浙刑三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浙刑执字第114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浙刑执字第1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7月2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兵三刑执字第0206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30年5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6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灵杰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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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李宜兵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李宜兵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李宜兵,男,生于1986年6月27日,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5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宜兵犯绑架、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1年7月1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农三刑执字第225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3年8月1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农三刑执字第225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6年1月1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兵03刑更73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7年6月29日由新疆转监至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年1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新疆转监兑换表扬3次;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宜兵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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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向朝水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向朝水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向朝水,男,生于1984年12月16日,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朝水犯盗窃罪、转移赃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6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浙刑一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4月1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浙刑执字第40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2年2月2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农三刑执字第6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3月3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兵三刑执字第122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月8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3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5年8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朝水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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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杨石泉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杨石泉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杨石泉,男,生于1980年3月1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8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石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99000元(已缴3000元)。2004年11月1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闵刑复字第55号刑事判决核准,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泉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闵刑执字第68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9月27日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岩刑执字第10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月1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兵三刑执字第105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月8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2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年1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石泉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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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李剑锋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李剑锋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李剑锋,男,生于1986年11月8日,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浙甬刑一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剑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4万元(已缴纳20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1日作出(2009)浙刑三复字第87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剑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4月1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12)新兵刑执字第0008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0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15)新兵刑执字第000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6月29日由新疆图木舒克监狱转监到青海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35年3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新疆转监兑换表扬4次;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剑锋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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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巩常庆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巩常庆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巩常庆,男,生于1972年2月22日,汉族,青海省乐都县人。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9日作出(2002)西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巩常庆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1085.48元(未赔偿)。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9月8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青刑终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5月9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青刑执字第8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5月3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北刑执字第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11月1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北刑执字第59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6月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0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11月25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北刑执字第31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8月1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2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12月15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2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3年11月3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12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获表扬5次,2015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 2016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6年度获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巩常庆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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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赵显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赵显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赵显,男,生于1991年4月3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显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929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赵显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2016年1月1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6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4年5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新疆转监罪犯考核成绩转换后获监狱表扬3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获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显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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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虞秀华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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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虞秀华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虞秀华,男,生于1979年4月30日,汉族,福建省武夷山市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惠中法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虞秀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160110.9元(未缴)。2008年12月2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粤高法刑三复字第91号刑事裁定核准。2011年4月1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11)新兵刑执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5月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13)新兵刑执字第000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1月1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8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31年6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虞秀华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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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陶业军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陶业军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陶业军,男,生于1986年2月17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业军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133800元(未赔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6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0月14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闽刑执字第6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1月10日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岩刑执字第2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4年8月1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兵三刑执字第22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6年1月8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3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年9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新疆转监罪犯考核成绩转换后获监狱表扬4次,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获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业军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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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董克敏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董克敏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董克敏,男,生于1960年12月15日,汉族,辽宁省锦州市人。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1日作出(2002)宁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克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4月2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青刑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7月2日调入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10月13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青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5月9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青刑执字第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8年5月3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北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11月1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北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7月1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1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满日期:2022年6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3年5月至2018年2月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克敏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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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马乙拉四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乙拉四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乙拉四,男,生于1947年10月19日,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乙拉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900000元(未退赔)。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27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6日调入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4年5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3次,2017年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乙拉四予以减刑七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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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王炜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王炜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王炜,男,生于1986年6月26日,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炜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未缴纳)。2013年12月9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3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2月16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5月3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2年9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监狱物质奖励1次,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炜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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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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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阿斌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阿斌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阿斌,男,生于1975年10月2日,汉族,青海省乐都区人,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乐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附带民事赔偿236289.56元(已缴28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2日经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02刑终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6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5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3次,2017年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斌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刑期。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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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王延明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王延明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王延明,男,生于1988年6月1日,土族,青海省祁连县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二中少刑初字第17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延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罚金26500元(未缴),民事赔偿共计486029元(抵扣250元、已缴部分)。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0月14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高刑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第三项、第四项,撤销第一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26500元(未缴)。2012年3月15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青刑执字第10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月26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青刑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2月15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25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8月14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31年7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6次,2015年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6年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7年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延明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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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公保才让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公保才让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公保才让,男,生于1991年10月5日,藏族,青海省兴海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4)北少刑初字第2号判决,以被告人公保才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2016年11月9日经青海省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22刑更14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14年5月2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4年9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4次, 2016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6年度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公保才让予以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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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张生玉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张生玉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张生玉,男,生于1976年10月3日,藏族,青海省门源县人。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北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生玉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9月9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青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21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青刑执字第5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不变;2013年9月5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青刑执字第1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不变;2016年4月20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22刑更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5月2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30年9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监狱表扬5次,2016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7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生玉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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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马麒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麒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麒,经名尔撒,男,回族,青海省西宁市人,1973年2月2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现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以(2005)东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麒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麒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9日以(2005)青刑终字第108号刑事判决,撤销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中对马麒的量刑部分,上诉人马麒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27日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4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3年7月17日减刑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2014年12月26日减刑5个月;2015年7月28日减刑2年10个月。刑满日期: 2024年5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4年3月至2018年5月,共获监狱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麒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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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李永彪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李永彪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李永彪,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3日作出(2002)宁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8月7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青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1月15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7月8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青刑执字第7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6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青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1月10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北刑执字第497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6月30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北刑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2015年7月27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满日期:2019年12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4年9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6次;2016年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彪予以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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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佛满仓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佛满仓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佛满仓,男,生于1952年10月17日,土族,青海省大通县人。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5日作出(2002)宁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佛满仓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告对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7月25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青刑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9月3日调入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7月8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青刑执字第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11月16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北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11月1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北刑执字第43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6月3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北刑执字第9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8月1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12月16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28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满日期:2019年4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7月至2018年4月,获监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佛满仓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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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曹晨嘉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曹晨嘉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曹晨嘉,男,生于1981年11月3日,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晨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以(2016)青01刑终36号刑事判决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曹晨嘉的定罪量刑。改为上诉人曹晨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6年7月11日调入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2年1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晨嘉予以减刑六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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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韩成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韩成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韩成,男,1994年8月6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兴海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以(2014)北少刑初字第2号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2014年5月8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1月9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22刑更154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刑满日期:2024年12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成予以减刑七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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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马黑牙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黑牙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黑牙,男,生于1976年1月20日,回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黑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未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月14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宁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6月3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北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8月1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8月4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22刑更6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0年6月1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11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4次,2016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 2017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黑牙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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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王生满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王生满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王生满,男,汉族,1986年9月30日出生,青海省大通县人。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大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生满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文政、王生满、周生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1)宁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2011年1月27日调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7月17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1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7月28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满日期:2019年10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获监狱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生满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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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海永青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海永青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海永青,男,生于1986年3月27日,汉族,青海省同德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中少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海永青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25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宁少刑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2月15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219号刑事裁定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7月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5年5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8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5次,2017年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海永青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加伙多杰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加伙多杰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加伙多杰,男,生于1989年12月15日,藏族,青海省兴海县人。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加伙多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2016年4月20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22刑更23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2014年5月2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年2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获表扬4次,2017年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加伙多杰予以减刑八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邱金波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邱金波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邱金波,男,生于1991年2月18日,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金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附带民事赔偿504356元(未缴)。原、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5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闽刑终字第4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8月1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5年12月15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2年5月30日送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11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5月至2018年2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金波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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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李文加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李文加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李文加,男,生于1989年1月10日,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80389.70元(未缴)。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25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青刑终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6月6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宁刑一执字第12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7月18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宁刑一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2月15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8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8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加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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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才仁多杰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才仁多杰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才仁多杰,男,藏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青海省治多县人。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治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才仁多杰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2015年3月18日送入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10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获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才仁多杰予以减刑八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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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马有明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有明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有明,男,生于1966年10月20日,回族,青海省湟中县人。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5)湟刑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有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四年六个月。2016年7月6日调入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10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016年7月至2018年3月获监狱表扬三次,2017年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有明予以减刑七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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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徐利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徐利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徐利,男,生于1970年10月26日,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广铁法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利犯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000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兵三刑执字第019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年12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新疆转监罪犯考核成绩转换后获监狱表扬3次,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获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利予以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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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赵光明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赵光明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赵光明,男,生于1965年6月22日,回族,青海省湟中县人,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湟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光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28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8月4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22刑更56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3年5月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7年7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获表扬4次,2016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7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光明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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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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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唐胜元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唐胜元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唐胜元,男,生于1971年3月24日,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9日作出(2003)东中法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胜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6月15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1月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06)新兵刑执字第12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3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09)新兵刑执字第2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7月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农三刑执字第26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月1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兵三刑执字第6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月1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9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4年1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胜元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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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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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邓长路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邓长路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邓长路,男,生于1958年7月16日,汉族,重庆市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0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长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8月18日调入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10月13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青刑执字第14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6年10月13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北刑执字第4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5月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北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6月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029号刑事裁定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7月1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12月15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246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满日期2019年4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7月至2018年4月,获监狱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长路予以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刑期,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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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王贵威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王贵威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王贵威,男,生于1975年1月16日,汉族,江苏省沛县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9日作出(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贵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53973.93元(未赔偿)。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2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4月21日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08)新兵刑执字第1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7月2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农三刑执字第292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1月5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农三刑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月1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92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2年11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威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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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王一群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王一群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王一群,男,生于1972年11月11日,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6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一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226000元(未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1月1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6月2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09)新兵刑执字第28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6月1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11)新兵刑执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7月31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第三刑执第15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月5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1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7年10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11月至2017年12月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一群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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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覃德站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覃德站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覃德站,男,生于1978年2月7日,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4日作出(2005)佛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德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25458.51元。2006年1月13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粤高法刑一复字第212号刑事裁定核准。2008年8月26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83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月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粤高法刑执第1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月1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9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9年1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德站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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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刘光明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刘光明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刘光明,男,生于1981年10月19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浙温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光明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刘光明退赔偿违法所得人民币18638元(未履行)。2015年10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15)新兵刑执字第0007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37年7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新疆转监罪犯考核成绩转换后获监狱表扬5次、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光明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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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朱义红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朱义红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朱义红,男,生于1975年6月8日,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7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义红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未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12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9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26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2015年7月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036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2年5月3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9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4年12月至2018年1月获表扬6次,2015年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义红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刑期。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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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江乐意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江乐意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江乐意,男,生于1976年3月1日,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5日作出(2001)汕中法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乐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50元)。2005年7月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新刑减(假)字第59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7月2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农三刑执字第40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7月2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兵三刑执字第020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年2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乐意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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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卢绍镜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卢绍镜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卢绍镜,男,生于1975年2月11日,汉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1日作出(2005)佛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绍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348579.26元。2005年10月1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66号刑事裁定核准。2008年5月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59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7月2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10)新兵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1月1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农三刑执字第87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1月13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7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7年6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11月至2017年12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绍镜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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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杨瑞柿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杨瑞柿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杨瑞柿,男,生于1981年2月3日,汉族,广西省钟山县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9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瑞柿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4月15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0月2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08)新兵刑执字第70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1月18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农三刑执字第16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1月5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农三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月16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8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年7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瑞柿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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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胡翊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胡翊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胡翊,男,生于1966年4月11日,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人。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6日作出(1999)昆铁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6月27日调入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1年12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2年下半年至2013上半年折合兑换新疆成绩表扬2次,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获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翊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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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邱丰余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邱丰余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邱丰余,男,生于1981年1月2日,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丰余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民事赔偿41338.2元(未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0月23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月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农三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7月2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兵三刑执字第021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年12月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丰余予以减刑七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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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万勇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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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万勇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万勇,男,生于1990年8月5日,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丰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14日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泉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9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25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2015年7月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01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2年5月3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10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获表扬5次,2015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勇予以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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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李贵平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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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李贵平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李贵平,男,生于1975年4月28日,汉族,广东省东源县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惠中法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贵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28日经广东省高人民法院以(200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8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12)新兵刑执字第0017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6年1月5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兵03刑更1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7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31年2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11月至 2018年4月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贵平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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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辛得发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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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辛得发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辛得发,男,生于1983年9月26日,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中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得发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宁刑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17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7月28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5月5日送入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9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1月至2018年2月获监狱表扬5次,2015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获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辛得发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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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马有珍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有珍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有珍,男,生于1953年11月27日,汉族,青海省湟源县人。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6日作出(2003)宁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有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1月27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青刑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12月9日调入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5月9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青刑执字第2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1月28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青刑执字第2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0年6月2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北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2012年6月3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北刑执字第2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8月1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1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12月15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满日期:2022年9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5年8月至2018年5月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有珍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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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王彪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王彪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王彪,男,生于1988年1月17日,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绍刑初字第7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彪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未缴纳)。2015年10月27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2年6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获监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彪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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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牟启才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牟启才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牟启才,男,生于1959年6月28日,汉族,重庆市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启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2015年5月28日调入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5年5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5年6月至2018年3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牟启才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1月26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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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