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韩家翰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韩家翰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韩家翰,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2000年12月11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宁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5206.12元(已赔付1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于2001年2月21日经青海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青刑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6月4日送门源监狱执行劳动改造。2003年6月24日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青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2月1日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青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11月18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北刑执字第3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5月27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北刑执字第230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6月27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108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11月25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北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8月1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8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满日期:2020年10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4次,2016年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家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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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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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梁文祯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梁文祯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梁文祯,男,生于1975年10月22日,汉族,河南省洛宁县人。2003年3月13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宁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文祯犯抢劫、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7月16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青刑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11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12月1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青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11月18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北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5月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北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11月2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北刑执字第4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6月3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北刑执字第1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12月10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32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7月28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076号刑事裁定减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满日期:2019年12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4年11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4次,2015年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文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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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李生吉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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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李生吉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李生吉,男,生于1968年4月1日,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2014年12月1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生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未缴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0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3月12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10月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5年6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生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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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李世军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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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李世军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李世军,男,生于年1985年9月6日,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2009年1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台刑初字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18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榕刑终字第23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2012年5月3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7月1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14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6月12日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温苍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与原判抢劫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5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浙温刑终字第77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满日期:2022年8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4年10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5次,2016年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世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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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许华栋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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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许华栋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许华栋,男,生于1992年3月27日,汉族,河南省荥阳县人。2010年1月7日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北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华栋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带民事赔偿270326.06元(未赔付)。2010年6月1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3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北刑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2013年12月9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3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7月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满日期:2019年4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5年5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华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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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马尔沙果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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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尔沙果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尔沙果,男,生于1982年8月1日,回族,青海省尖扎县人。2012年12月12日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晏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尔沙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13年5月15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2月16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满日期:2022年2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5年6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4次,2015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2016年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尔沙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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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张淼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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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张淼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张淼,男,生于1965年1月18日,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2015年1月26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2015年5月28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年3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5年6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3次,2016年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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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白才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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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白才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白才,男,又名白玛才旦,生于1969年7月1日,藏族,青海省玉树州囊谦县人。2015年1月12日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治刑初第05号,以被告人白才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2015年3月18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4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5年6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才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徒刑。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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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韩智强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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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韩智强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韩智强,男,生于1964年5月18日,回族,青海省化隆县人。2003年2月21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宁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智强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90000元(未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4月17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青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11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12月1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青刑执字第20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11月18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北刑执字第3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5月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北刑执字第2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11月2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北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2012年6月3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北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2月1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33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2015年7月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1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满日期:2018年6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5次,2016年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智强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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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邓明强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邓明强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邓明强,男,生于1987年9月5日,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2011年6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0元(缴纳1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27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闽刑终字第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5月3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2月1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321号刑事裁定减刑10个月;2015年12月16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292号刑事裁定减刑8个月。刑满日期:2019年3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5年9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3次, 2015年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2016年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明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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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刘富喜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刘富喜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刘富喜,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8月8日,小学文化,甘肃省临潭县人。2003年11月28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兰铁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富喜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35679元(未赔付)。2003年12月25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5月9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青刑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2008年5月3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北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2011年6月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129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12月1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3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7月28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08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满日期:2020年6月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8年1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4次,2015年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富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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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马国辉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国辉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国辉,男,生于1997年1月29日,回族,青海省西宁市人。2015年12月16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中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国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4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01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9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国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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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马天宇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天宇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天宇,男,生于1996年7月13日,东乡族,甘肃省和政县人。2015年10月26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中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天宇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28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少刑终字第00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2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获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天宇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徒刑。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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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李小蒲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李小蒲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李小蒲,男,生于1990年2月3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2015年10月26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中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蒲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28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少刑终字第00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2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获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蒲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徒刑。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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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周光明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周光明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周光明,男,汉族,1975年9月22日出生,湖北省竹山县人。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2011)邵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光明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8000元(未缴纳)。2011年4月26日送福建武夷山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5月30日调入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8月1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北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4月20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22刑更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日期:2018年6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4月至2017年9月获监狱表扬4次,2016年度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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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刘轲涵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刘轲涵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刘轲涵,男,土族,生于1988年5月14日,青海省平安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轲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27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宁刑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刘轲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2010年6月1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1月21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5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7月17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2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12月26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3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6年4月20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22刑更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满日期:2018年2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5年获监狱级优秀报道员1次;2016年获监狱级优秀报道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轲涵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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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马昌德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昌德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昌德,男,生于1985年2月4日,汉族,青海省互助县人。2010年12月13日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昌德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未缴纳)。2011年5月5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7月17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20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7月28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196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刑满日期:2018年7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4月至2017年9月获监狱表扬4次,2016年度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昌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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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苗永俊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苗永俊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苗永俊,男,生于1987年9月21日,回族,青海省西宁市人。2015年12月16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永俊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2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01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6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获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苗永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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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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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德青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德青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德青,男,生于1992年3月7日,藏族,四川省阿坝县人。2016年4月25日青海省久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2625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德青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交纳)。2016年7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8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获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德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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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韩丰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韩丰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韩丰,男,生于1994年10月10日,回族,青海省西宁市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中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丰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4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01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9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获监狱表扬2次;2016年度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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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祁盛超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祁盛超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祁盛超,男,生于1985年9月22日,汉族,青海省门源县人。2012年7月5日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门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盛超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附带民事赔偿156616.5元(已赔付)。后原告以量刑畸轻、附带民事赔偿过少为由,提出上诉。2012年9月18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北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0月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2月26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北刑执字第343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8月4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22刑更123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满日期:2019年3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获监狱表扬2次,2016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祁盛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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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简贵富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简贵富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简贵富,男,生于1987年7月21日, 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2011年11月30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7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简贵富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0000元(未缴纳)。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12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榕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5月3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2月10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7月27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满日期:2018年12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4月2017年9月获监狱表扬5次;2015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获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6年度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贵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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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王法辉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王法辉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王法辉,男,生于1988年9月9日,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2012年12月19日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天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法辉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1日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西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5月15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7月27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1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满日期:2022年2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4年12月至2017年9月获监狱表扬4次;2015年度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2016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法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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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齐德标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齐德标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齐德标,男,生于1977年2月18日,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2014年3月8日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互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德标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9340.31元,已履行15000元。2014年5月2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2月16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3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满日期:2019年2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获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齐德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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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万京正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万京正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万京正,男,藏族,1988年2月1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人。2012年10月9日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湟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京正犯判处绑架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附带民事赔偿金14002.38元(已赔付)。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3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宁刑终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2月1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2月26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北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20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22刑更1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满日期:2018年9月2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获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京正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徒刑。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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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彭扎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彭扎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彭扎,男,藏族,1984年12月6日出生,四川省阿坝县人。2014年1月7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扎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缴纳5000元)。2014年3月5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4月20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22刑更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日期:2018年12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5年度获监狱文化课优秀学员, 2016年度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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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杨军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杨军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杨军,男,生于1993年7月15日,回族,青海省共和县人。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共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军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2014年12月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11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2月至2017年6月获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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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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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王建江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王建江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王建江,男,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永登县人。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江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73万元(未缴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东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4月13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1月25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8月1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北刑执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4月20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22刑更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满日期:2020年12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获监狱表扬4次;2015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6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6年度获监狱级优秀报道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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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马福德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福德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福德,男,生于1975年3月1日,回族,青海省湟中县人。2013年11月14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中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福德犯盗窃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4000元(未缴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宁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20日调入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9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4年6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福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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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屈有军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屈有军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屈有军,男,生于1970年5月21日,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2008年7月3日海西蒙古族藏族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屈有军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51221.28元(未赔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青刑终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0月28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3月15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青刑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月24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以(2014)青刑执字第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满日期:2032年1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3年7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4次;2016年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屈有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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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