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王春军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王春军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王春军,男,生于1988年7月21日,藏族,青海省德令哈市人。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湟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春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7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宁刑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3月14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5 年12月16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3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满日期:2019年3月10日。
该犯在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获表扬4次;2015年获优秀学员1次;2016年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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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秦忠贤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秦忠贤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秦忠贤,男,生于1962年10月4日,汉族,青海省门源县人。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门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忠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4月7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2月16日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36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满日期:2021年7月21日。
该犯于2014年9月至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4次;2015年获优秀报道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忠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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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公保叶西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公保叶西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公保叶西,男,生于1981年4月6日,藏族,青海省循化县人。2003年9月26日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黄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公保叶西犯抢劫罪判处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附带民事赔偿4348元(未赔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1月1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青刑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12月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5月9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青刑执字第5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8年6月2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北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11月10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北刑执字第5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6月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11月25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北刑执字第31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5年7月27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04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满日期:2018年12月8日。
该犯在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4次,2015年获优秀学员1次;2016年获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公保叶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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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韩晓旻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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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韩晓旻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韩晓旻,别名:韩晓,男,生于1996年7月15日,回族,青海省湟中县人。2015年10月26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中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晓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28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少刑终字第00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07月06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2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 2017年9月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晓旻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徒刑。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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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王生龙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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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王生龙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王生龙,男,生于1958年1月21日,汉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2015年1月5日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互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生龙犯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02月03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7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生龙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徒刑。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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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向其兵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向其兵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向其兵,男,生于1974年11月2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2012年11月30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中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其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24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宁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 5月13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2月15日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23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政三年不变。刑满日期:2026年10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2015年6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4次,2015年获优秀学员1次,2016年获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其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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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李海军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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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李海军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李海军,男,生于1978年12月1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县人。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4)互刑初字第5号判决,以被告人李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未缴)。2014年5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4年7月7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4年6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4次,2015年获优秀学员1次,2016年获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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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贺生昌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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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贺生昌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贺生昌,男,生于1983年5月13日,汉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20号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贺生昌无罪。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青刑一终字第21号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5年5月28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8年6月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6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4次,2016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生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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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胡亚峰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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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胡亚峰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胡亚峰,男,生于1982年3月25日,汉族,青海省都兰县人。2014年12月8日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源刑初字第70号判决,以被告人胡亚峰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宁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以准许该犯撤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5月28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4月3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6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4次,2016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亚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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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穆宇驰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穆宇驰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穆宇驰,男,生于1990年5月3日,藏族,黑龙江省安达市人。2016年1月22日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296号判决,以被告人穆宇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2016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10月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穆宇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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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郭宏伟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郭宏伟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郭宏伟,男,生于1971年8月28日,汉族,黑青海省门源县人。2016年2月4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44号判决,以被告人郭宏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6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4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宏伟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徒刑。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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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索南昂秀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索南昂秀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索南昂秀,男,生于1978年6月13日,藏族,青海省祁连县人。2015年2月6日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祁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索南昂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5月3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4年10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5年6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索南昂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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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赵博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赵博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赵博,男,生于1971年2月25日,汉族,河南省郾城县人,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穗中法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86540(未赔付)。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7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粤高法刑终字第5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10月1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 2004年3月2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青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7月25日经青海省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北刑执字第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11月10日经青海省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北刑执字第39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1月21日经青海省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35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7月17日经青海省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7月27日经青海省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01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满日期:2018年6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4次,2015年度获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博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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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马吾买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吾买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吾买,别名:马先明,男,生于1989年7月14日,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2016年1月18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少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吾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16年07月06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6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2016年7月至 2017年9月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吾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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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赵永彦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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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赵永彦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赵永彦,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县人。2016年1月22日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永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8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01刑终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9月1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永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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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胡启强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胡启强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胡启强,男,生于1997年10月23日,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青0104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启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2016年7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7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启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白成彦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白成彦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白成彦,男,1980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 大通县人。2016年4月14日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012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成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18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01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6月4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成彦予以减去剩余有期徒刑。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华加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华加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华加,男,藏族,出生于1996年3月27日,初中文化,青海省化隆县人。2016年1月18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少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2016年7月6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6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在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示时间:2018年1 月9日—1月14日。
意见反馈方式
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