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索南杨本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索南杨本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索南杨本,男,生于1993年3月1日,藏族,青海省刚察县人。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刚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索南杨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2015年5月28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6月10日。服刑期间,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剩余有期徒刑。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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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王宏初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王宏初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王宏初,男,生于1968年1月13日,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宏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2013年3月22日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2009)西刑初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将原判决书中所有“赵三六”均更正为“王宏初”;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月11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宁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2014年8月1日经本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0年6月1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6月20日。服刑期间,2014年6月至2017年2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六个月。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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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王宗聪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王宗聪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王宗聪,曾用名王宗庭,男,生于1969年1月12日,汉族,青海省互助县人。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做出(2013)门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宗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清)。2014年5月2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35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满日期:2018年8月27日。服刑期间,2015年8月至至2017年4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5年度优秀报道员1次;2016年度获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七个月。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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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魏桂林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魏桂林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魏桂林,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6日,四川省平昌县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桂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10月28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2月6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闽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9月3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宁刑一执字第9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满日期:2030年11月5日。服刑期间,2014年2月至2017年6月获监狱表扬4次;2016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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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显群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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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显群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显群,男,生于1988年5月15日,藏族,青海省果洛州达日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显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缴纳10000元)。2014年5月2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8月25日。服刑期间,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获监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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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熊玉明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熊玉明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熊玉明,男,生于1992年5月5日,土族,青海省互助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北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玉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清)。2015年5月28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3月4日。服刑期间,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剩余有期徒刑。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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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颜维卫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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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颜维卫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颜维卫,男,生于1970年7月17日,汉族,青海省互助县人。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做出(2013)门刑初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维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清)。2013年5月2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7月28日经本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07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满日期:2018年11月27日。服刑期间,2015年5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4次,2016年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获文化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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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杨洪义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杨洪义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杨洪义,男,生于1988年9月19日,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洪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3年5月15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7月27日经本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15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满日期:2022年8月18日。服刑期间,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间,获表扬4次。2015年获得技术课优秀学员,2015年获得优秀报道员,2016年获得优秀报道员,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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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杨均强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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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杨均强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杨均强,男,生于1987年1月21日,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均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已缴清)。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24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榕刑终字第9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9日经本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25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5年7月27日经本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04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2年5月3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9年5月12日。服刑期间,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获表扬3次, 2014年获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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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冶成福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冶成福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冶成福,男,生于1990年3月16日,回族,青海省湟中县人。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源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冶成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11年1月2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7月17日经本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20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5年7月28日经本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1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满日期:2020年7月16日。服刑期间,2014年11月至2017年6月获监狱表扬4次;2015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6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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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张广州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张广州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张广州,男,生于1984年6月25日,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马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广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清)。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4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榕刑终字第1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5月3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7月17日经本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11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2015年7月28日经本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0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满日期:2018年7月19日。服刑期间,2015年2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七个月。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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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张海军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张海军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张海军,男,生于1991年10月10日,回族,青海省门源县人。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13年10月3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8月1日经本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17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2015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34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满日期:2020年6月20日。服刑期间,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5年度至2016年度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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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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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张小奎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张小奎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张小奎,男,生于1974年3月16日,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中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7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宁刑终字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20日调入门源监狱服刑。2013年7月5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宁刑一执字第4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4年12月26日经本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满日期:2021年6月22日。服刑期间,2014年9月至2017年5月获监狱表扬4次;2016年度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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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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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张燕飞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张燕飞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张燕飞,男,生于1986年10月30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县人。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仓刑初字第5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燕飞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3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21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榕刑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仓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燕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合并前判刑期和前判罚金,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合并处罚金21000元(已缴纳)。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7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榕刑终字第9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3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2月9日经本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25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2015年7月27日经本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023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满日期:2025年12月20日。服刑期间,2014年11月至 2017年4月获表扬4次; 2015年度获优秀学员1次;2016年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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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赵明礼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赵明礼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赵明礼,男,东乡族,生于1991年2月26日,甘肃省东乡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明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清)。2015年5月28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9年5月20日。服刑期间,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获监狱表扬4次;2015年度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2016年度获文化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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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周本加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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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周本加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周本加,男,生于1988年3月12日,藏族,青海省兴海县人。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本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清)。2015年12月15日经本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24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3年5月2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6月27日。服刑期间,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3次, 2015年度获优秀学员1次,2016年度获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剩余有期徒刑。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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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周建国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周建国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周建国,男,生于1964年2月24日,汉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建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19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宁刑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6月1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30日经本院以(2012)北刑执字第10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12月10日经本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33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7月28日经本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07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满日期:2022年5月31日。服刑期间,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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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