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陈周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陈周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陈周,男,生于1981年5月26日,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惠中法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周犯绑架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2000元(未缴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9月25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以(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00号刑事判决,该犯同案犯改判,该犯维持原判。2015年10月28日送门源监狱服刑。2010年9月29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佛中法刑执字第45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5月31日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佛中法刑执字第25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7月21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二执字第200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满日期:2023年5月12日。服刑期间,2014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监狱表扬4次; 2016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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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旦正多杰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旦正多杰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旦正多杰,男,生于1973年,藏族,青海省贵德县人。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5日作出(2003)南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旦正多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元(未缴纳)。2003年8月1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5月9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青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2008年6月2日经本院以(2008)北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6月20日经本院以(2010)北刑执字第1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1月21日经本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3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7月17日经本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2月26日经本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26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满日期:2018年9月8日。服刑期间,2014年10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4次,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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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当智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当智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当智,男,生于1981年10月15日,藏族,青海省华隆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3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当智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附带民事赔偿24095.14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12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3月12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4月4日。服刑期间,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3次, 2016年获文化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剩余有期徒刑。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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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邓成峰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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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邓成峰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邓成峰,男,生于1972年3月6日,蒙古族,青海省门源县人。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北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成峰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7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7月31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青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1月27日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宁刑二执字第2544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5年6月10日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二执字第16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满日期:2024年1月30日。服刑期间,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获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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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董永军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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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董永军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董永军,男,生于1992年3月10日,土族,青海省门源县人。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永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23日经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东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6月6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2月9日经本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3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5年7月28日经本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1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满日期:2018年10月1日。服刑期间,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获监狱表扬4次;2015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6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年不变。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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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多杰才让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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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多杰才让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多杰才让,男,生于1982年8月12日,蒙古族,青海省河南县人。青海省河南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河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多杰才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清)。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以(2015)黄刑终字第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5月28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6月27日。服刑期间,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剩余有期徒刑。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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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多杰加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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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多杰加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多杰加,男,生于1988年4月15日,藏族,青海省共和县人。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兴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多杰加(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清)。2013年7月18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27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满日期:2018年5月7日。服刑期间,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3次,2016年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六个月。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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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冯文权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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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冯文权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冯文权,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9日,陕西省丹凤县人。青海省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文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5月2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满日期:2018年9月2日。服刑期间,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获监狱表扬3次;获2016年度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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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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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付得寿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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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付得寿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付得寿,男,生于1963年1月11日,汉族,青海省互助县人。青海省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1日作出(2003)北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得寿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0月27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青刑终字第97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2月1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5月9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青刑执字第8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5月30日经本院以(2008)北刑执字第64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6月20日经本院以(2010)北刑执字第19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11月21日经本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37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7月17日经本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1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4年12月26日经本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满日期:2021年9月8日。服刑期间,2014年10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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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尕达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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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尕达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尕达,男,生于1968年,藏族,青海省囊谦县人。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6日作出(2002)玉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尕达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500元(已赔付)。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6日以(2003)青刑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2003年12月5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7月8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青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6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青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1月10日经本院以(2009)北刑执字第404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6月30日经本院以(2012)北刑执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2月10日经本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3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满日期:2021年7月5日。服刑期间,2013年9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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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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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尕芷才让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尕芷才让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尕芷才让,男,生于1978年5月14日,藏族,青海省化隆县人。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晏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尕芷才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清)。2014年5月2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1年3月1日。服刑期间,2014年6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4次,获2016年度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八个月。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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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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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甘元亮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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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甘元亮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甘元亮,男,生于1990年3月17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8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元亮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5年7月27日经本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00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2012年5月3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1年11月29日。服刑期间,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4次,获2015年度优秀学员1次,2016年度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八个月。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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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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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宫明宝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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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宫明宝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宫明宝,男,生于1960年1月23日,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宫明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2013年5月21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8月20日。服刑期间,2013年6月至2017年2月获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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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韩甲福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韩甲福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韩甲福,男,生于1968年12月2日,回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人。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湟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甲福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已缴纳10000元),民事赔偿351825.9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11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5月28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2月4日。服刑期间,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6年度获优秀报道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剩余有期徒刑。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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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胡海英提请减刑一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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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胡海英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胡海英,男,生于1996年6月14日,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西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海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500元(已缴纳)。2015年6月17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7月4日。服刑期间,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6年度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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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蒋含发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蒋含发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蒋含发,别名蒋明,男,生于1976年3月3日,汉族,青海省大通县人。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互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含发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7日经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东刑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该犯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2013年7月17日送门源监狱服刑。2015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满日期:2020年1月17日。服刑期间,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获监狱表扬3次; 2016年度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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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联系方式:0970—8646718 0970—8646719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兰木周加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兰木周加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兰木周加,别名兰木州、华青多杰,男,生于1978年2月23日,藏族,青海省海晏县人。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祁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木周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2014年5月26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5月13日。服刑期间,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剩余有期徒刑。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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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李光维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李光维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李光维,男,生于1986年9月27日,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7日做出(2007)东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维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3月30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青刑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5月30日在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11月10经本院以(2009)北刑执字第41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1年11月21日经本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4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7月17日经本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2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7月28日经本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20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满日期:2019年9月6日。服刑期间,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获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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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李国芳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李国芳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李国芳,男,生于1993年8月5日,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乐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3月2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6月19日。服刑期间,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3次, 2016年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剩余有期徒刑。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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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李旭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李旭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李旭,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11日,贵州省思南县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7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旭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未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12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榕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5月3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2月9日经本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3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7月28日经本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满日期:2028年3月13日。服刑期间,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获监狱表扬4次;2014年度获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2016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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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路兴旺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路兴旺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路兴旺,男,生于1990年10月25日,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西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兴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500元(未缴纳)。2015年5月28日送门源监狱服刑。刑满日期:2018年7月4日。服刑期间,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获监狱表扬3次;2016年度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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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吕林强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吕林强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吕林强,男,生于1982年7月15日,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林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3月13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7月28日经本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0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满日期:2021年12月30日。服刑期间,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获表扬3次,2016年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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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马成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成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成,男,生于1994年3月2日,回族,青海省湟中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北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2015年5月26日因被发现漏罪由西宁市城北公安分局从青海省东川监狱提解至西宁市第一看守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6年1月17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3月14日。服刑期间,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获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五个月。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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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马海明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海明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海明,男,回族,生于1967年7月20日,青海省湟中县人。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4日作出(1999)东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海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11月19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青刑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3月29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02年6月15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青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0月13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青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1月30日经本院以(2006)北刑执字第40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11月10日经本院以(2009)北刑执字第5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6月27日经本院以(2011)北刑执字第25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12月10日经本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40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满日期:2018年6月12日。服刑期间,2013年7月至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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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马木少买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木少买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木少买,男,生于1990年8月27日,回族,青海省贵德县人。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木少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7月17日送门源监狱服刑。2015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2015)北刑执字第3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满日期:2022年1月6日。服刑期间,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获监狱表扬4次; 2015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6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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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马忠英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马忠英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马忠英,男,生于1968年12月3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青海省民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民刑初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忠英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退赔91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2月12日经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东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3月6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18年7月28日。服刑期间,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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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聂天庆提请确认减刑裁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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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聂天庆确认减刑裁定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聂天庆,男,1994年6年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遥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中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天庆犯抢劫罪、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3年5月2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2月16日经本院作出(2015)北刑执字第3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满日期:2026年9月3日。服刑期间,罪犯聂天庆在门源监狱服刑改造期间,主动交代余罪,监狱向案发地公安机关发函联系,于2015年12月17日被山西省平遥县公安机关押回侦查。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晋0728刑初字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天庆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满日期:2028年1月3日,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该犯符合此条款规定,建议对罪犯聂天庆(2015)北刑执字第332号减刑七个月的刑事裁定予以重新确认。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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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鸟明成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鸟明成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鸟明成,男,回族,生于1980年8月18日,青海省湟中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中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鸟明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未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5月5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7月17日经本院以(2013)北刑执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4年12月26日经本院以(2014)北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满日期:2018年9月14日。服刑期间,2014年9月至2017年6月获监狱表扬5次; 2014年度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2015年度获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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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门源监狱对罪犯索朗旦真提请减刑一案的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门源监狱向本院提请罪犯索朗旦真减刑案件予以公示,接受全体监狱干警及服刑人员的监督,如有不实,请以电话方式反映。
罪犯索朗旦真,男,藏族,生于1985年4月29日,四川省阿坝县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索朗旦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未缴纳)。2015年5月28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3年1月5日。服刑期间,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获监狱表扬4次;2015年度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2016年度获技术课优秀学员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提请减刑九个月。
公示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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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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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