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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来海北州两级法院审理农牧区离婚案件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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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乙西  发布时间:2016-03-17 17:26:06 打印 字号: | |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稳定是社会和谐繁荣的基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谐社会的不断构建,我州法院诉讼案件大幅上升,婚姻家庭类案件也呈持续上升的态势,婚姻家庭案件中离婚案件占大多数。笔者通过海北州两级法院对农牧区婚姻家庭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其特点,对案件审理中的具体做法一一进行说明,对农牧区婚姻家庭案件上升的原因和农牧区离婚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从而对如何防止和减少农牧区离婚案件的上升,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海北两级法院2010——2014年间离婚案件收案情况表:

年份

婚姻家庭案件收案数(件)

离婚案件收案数(件)

占比

2010

486

476

98%

2011

608

515

85%

2012

698

591

85%

2013

740

626

84.5%

2014

1011

822

81.3%

     一、我州农牧区离婚案件的特点

当前我州农牧区离婚纠纷,主要呈现以下新特点:

(一)离婚案件收案数大幅上升。通过统计表明,海北两级法院婚姻家庭类案件收案呈大幅上升趋势,离婚案件数量也大幅上升,预计今后一段时期内,离婚案件收案数还会有小幅度的上升。

(二)女方提出离婚请求的多。分析已审结离婚案件,女方提出离婚请求的占80%以上,究其原因,女性在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方面较之以往均有明显提高,这就使之独立性极大增强,在经济和心理上对男性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同时,她们的婚姻观念受传统思想的束缚也更少,一旦对婚姻不满并失去信心,离婚的意志也就比较坚决。

(三)“陪审团”较为普遍。在海北州农牧区,不仅双方的父母全程陪同,有的甚至是舅舅、兄嫂等陪同的豪华亲友团。有50%以上的当事人委托父母及亲友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恋爱、结婚过程及离婚原因基本上由父母、亲友陈述。父母如此热衷于参与离婚案件的审理,主要是因为离婚的争议焦点涉及子女抚养和分割共同财产同父母密切相关。

(四)案件成因复杂、调解和好难度大。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成因复杂,一些日常琐事都容易引发矛盾,产生这些矛盾纠纷的因素并不是单纯的、孤立的,而是互相交织互为因果,致使矛盾纠纷调节难度加大。我州两级法院五年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调解和好的案件占极小比例。

(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中诉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普遍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以民俗习惯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案件居多。对此类案件,全州两级法院按照《婚姻法》第八条的精神在受理前依法告知原告补办结婚登记证,但提起诉讼的原告普遍不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因此,只能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六)家庭暴力客观存在。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家庭暴力已不是一般的家务私事,而是属于违法行为。在海北农村牧区,家庭暴力问题尤为严重,但因其涉及家庭生活这一绝对隐私的领域,而且受农村牧区落后的封建思想的影响,往往存在着很大的隐蔽性,取证不易。

二、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主要做法

    1、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三官两员”进村入户,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培养群众依法办事的习惯。加大《婚姻法》宣传力度,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婚事简办等观念深入人心,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通过法律宣传,让群众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逐步消除农牧区婚姻活动中的陈规陋习。

    2、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及的调处婚姻纠纷。针对近几年,农牧区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弱化,在调处婚姻纠纷中发挥作用欠佳的现状,运用我州正在开展的“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充分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乡级司法所的作用,利用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乡级司法所身处基层,了解基层动向,熟悉民俗民情的优势,对农村婚姻纠纷,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

    3、谨慎行使裁判权,正确处理离婚案件。法院是解决婚姻纠纷的最后途径,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一个家庭会因此解体。因此,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应谨慎行使裁判权,要考虑农牧区婚姻的特点,认真审查、仔细研究,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正确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尚能挽救的婚姻,不能轻易判决离婚,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应及时公正处理。

4、农牧区财礼返还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男方本人或其父母给女方的“见面礼”“过节礼”等一般不认定为财礼。而订立婚约时,通过媒人说定的金银首饰、民族服饰、陪嫁牛羊、手机、手表、摩托车等贵重物品,则应作为财礼返还。返还尺度难以把握,财礼返还与一般的财物返还不同,难以确定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我们认为,财礼返还的标准应考虑多方因素,除了结婚时间的长短外,还应看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程度。 

5认真做好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如何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做好调解工作呢?这不仅需要法官具有精湛的业务素养,熟悉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还需要法官足够的爱心、耐心、并具有一定的敏感性,能够在交谈或庭审过程中,迅速地把握原、被告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所在,比如是否是因为第三者的问题,并且过错方是否有悔改的意向,无过错方是否愿意调解?比如是否因为经济问题?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因为与家庭其他成员比如婆媳之间的矛盾等等,还有是否存在规避法律的行为?从而直接切中原因,并针对原因寻找做劝解说服工作的最佳方式方法,以取得最好的效果。

6、法官端正思想认识,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区分不同情况正确处理。法律是刚性的,道德是柔性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兼顾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局和农牧区社会的稳定,做到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建议基层法院成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对于农牧区离婚案件,由于情况复杂,原因多样化,审理此类案件不能草率马虎,法官不能拘泥于传统审理此类案件定式,一味冷处理,一味调解,应该区分不同情况,正确处理。  

三、原因分析

(一)农牧区妇女仍是婚外恋的主要受害者。

从现状看,当前农村有相当数量的家庭为了增加经济收入,通常是丈夫长年在外打工,妻子留守持家务,照顾老人孩子,夫妻长期分居相聚时间少,交流沟通少感情生疏。而男方因受外界生活环境影响或是难忍孤独寂默,很容易受外界感情的入侵,如此,时间长了思想和感情就会发生变化,直至夫妻分手。从审判实践看,但对男方与她人同居(即所谓的第三者问题)这一事实的认定很难。因为女方举证困难,法官往往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高,除非像片、录像等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外,其他的证据法官不敢轻易采信。即使法官内心确信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有同居事实,也不敢在判决书上认定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因此,事实难以认定,赔偿权利当然难以保证。

(二)女方在离婚案件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农牧区这种情况尤为明显。

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女方为原告的离婚案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男方的感情背叛,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关于婚姻的过错赔偿制度,但是由于农牧区妇女对新法规缺乏了解,导致在其诉讼请求中没有提及该请求,从而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其次,妇女的土地、草场承包权问题得不到很好地维护。在农牧区,土地、草原承包权是一种很重要的权利,但许多农牧区离婚案件在处理家庭财产时,很少对土地、草原承包权益作出划分。这不仅侵害了农牧区妇女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农牧区社会的发展与稳定。由于土地、草原承包周期长,各地的调整政策不尽一致,有的采取大稳定、小调整,有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许多农牧区妇女出嫁后,娘家的土地、草场被收回,婆家的土地、草场又未解决。一旦离婚,妇女往往失去土地、草场承包权。一些妇女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由于种粮、放牧收益低、付出大,一些妇女只从眼前利益出发,也有些妇女长期在外打工,离婚诉讼时放弃了对土地、草场的承包权。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益的分割较夫妻其它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面广、周期长,法院审理难度较大,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较原则,一些法官怕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审理时往往回避对土地、草场承包权益的处理。

(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中诉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普遍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的原因有:一是当事人特别是女方法制观念淡薄,婚姻登记意识不强,以为只要按当地婚俗举行婚礼,过门同居,生儿育女便是夫妻,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太深,走入了婚姻认识的误区。二是有关部门对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不够,覆盖面不广,导致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牧区的妇女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缺乏了解。三是诉请离婚的双方往往感情不和,关系紧张,情绪对立,有的甚至已分居多年,离婚心切,企盼法院尽快判离或解除同居关系。不愿与被告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四、农牧区离婚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一)庭审过程的控制较为困难。

    由于农牧区离婚案件中往往会比较引起亲朋好友的重视,在开庭过程中经常会看到当事人在法庭内开庭,而庭外却围满了一大堆亲朋好友,特别是有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遵守法庭纪律,严重者甚至打断法庭正常庭审或与法官对抗,在处理这些情况时如果法官无力掌控正常的庭审程序就会伤害到法律的尊严甚至无法进行正常的庭审,可是如果法官态度过于强硬同时又没有做好旁听群众的心理疏导工作,则有可能造成对抗加剧,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二)当事人举证及法院查证事实困难。

离婚诉讼主要处理的是人身关系,看不见摸不着,调查取证不易。1、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因其与原、被告双方都有人情或利害关系,即便作证也是一纸证言了事;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难以区分。在农村、牧区很多年轻夫妻结婚后与父母共同劳动,财产共同享有,离婚时,共同财产难以区分;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往往是与亲戚或熟人之间发生的,取证及事实认定难度大。4、存在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但举证困难重重;5、“婚外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多为“地下行为”,当事人采取私力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不仅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三)财礼返还难以操作。

农牧区结婚财礼数额越来越大,赠与还是索取财物难以认定,一旦婚姻关系破裂,男方往往要求女方返还所有婚前给付的财物,哪些属于《婚姻法》解释所称的赠与,哪些属于结婚索取往往难以认定。

(四)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度大。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但是夫妻感情是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也不好进行法律层面的衡量。一方面,必须从感情角度来评价婚姻缔结基础的牢靠性,但双方感情到底如何,法官只能依靠相关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自由裁量。另一方面每个法官对于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各有自己的一套标准,这就可能造成事实大致相似的案件得到的裁判结果不同。审理需要与普法过程并重。

(五)农村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难度较大。

    相对城镇居民而言,农牧区人口普法知识有限,对一些法律常识和法律制度缺乏认识,这就导致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方面有一定的困难,给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带来了难度,法官不但要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同时还要纠正当事人错误观念。此外,造成农牧区离婚案件调解难的原因还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家族成员对案件参与意识过于强烈,往往会对当事人造成较大影响,使其举棋不定难以作出判断。其次,农牧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不请代理人,因此给双方的沟通造成了一定障碍。再次,当事人的意见经常出现反复,妨碍了正常的调解程序。最后,当事人对调解程序不了解,由于误解甚至会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反对调解,同时又缺乏调解技巧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性别歧视引发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有难度。

农牧区家庭对婚生子女的性别歧视情况较为严重,对于有婚生子女的离婚案件,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置往往是离婚案件双方争执的重要焦点。但是这种争执不但是表现为双方争取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有时还会表现为双方均推脱婚生子女的抚养。而这种争执往往和婚生子女的性别有着重要联系,具体表现为离婚双方对男性婚生子的抚养权争夺比较热衷,特别是一些农村被称之为几代单传的家庭更为明显,特别是双方当事人的长辈对男孩的争夺显得比当事人更加积极而一些女方家庭特别是一些招上门女婿的家庭对孩子的争夺就更为强烈,本人就曾经处理过一起离婚案件,男方就是一名上门女婿虽然最后将抚养权判给了男方,但是女方为了争夺孩子不惜使用暴力手段与男方争抢。与此相反的是,一些离婚案件中的女孩却无人问津,往往是男方既不想要女孩,而孩子的母亲为了日后出嫁考虑往往也对抚养权问题进行再三推诿,给孩子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

   (七)农牧区离婚案件中缺乏代理人。

    农牧区当事人由于经济原因或是认为无关紧要,在离婚案件中往往不会聘请职业代理人,但是这样做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过错方赔偿金问题,另外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和当事人的沟通有一定困难,由于当事人没有专业法律知识,法官和其沟通还要进行一系列解释工作,增加了工作量。 其次,由于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往往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如举证需要举证期,一些特殊请求需要向法院申请等等,当事人因为不知道这些规定而导致自己权利的被迫放弃。再次,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之间矛盾比较大,不愿见面。没有委托人使当事人之间少了一种沟通桥梁。

五、 对策和建议

    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彰显了婚姻自由,反映了人们敢于摆脱不幸婚姻的枷锁,大胆追求属于自己幸福婚姻的美好愿望,显示出人们思想的进步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但同时也给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离婚已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防止和减少农牧区离婚案件的上升,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注重调解,建立多元化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在审理农牧区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大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力度,多做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尚有希望和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对坚持离婚和好无望的婚姻,尽量多做双方思想工作,妥善协调处理好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使双方好聚好散,对于调解不成必须判决的婚姻,要准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坚持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调解原则,在广大农牧区推选出村里为人正派、处事公道、调处纠纷有经验的热心群众,聘为法庭的特邀调解员,构建起人民调解网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农村离婚案件的发生。 各基层法院已开展此项工作,效果甚佳。

    (二)、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严肃追究过错方的责任。

    在审理农牧区离婚案件的过程中,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则应加大对过错方的责任追究。例如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上要照顾无过错一方;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加以严厉制裁。

    (三)、农牧区离婚案件中的后遗症需要注意。

和其他案件类型如经济纠纷的即时履行性相比,婚姻案件往往在结案以后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法官注意,比如共同财产分割时的处理,孩子抚养费的给付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已经不是办案法官职责内的工作,但是当事人面对这些问题还是会找法官进行协调、咨询,这就需要法官有很大的工作热情去解决这些问题,以防止双方矛盾激化。

(四)、公民个人应加强自身修养,共同维护婚姻稳定

  夫妻婚前要注重培养感情基础,男女双方要有正确的择偶观,相互之间要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夫妻应当提高自身修养,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使家庭气氛充满爱和关怀,同时还要加强自身处理家庭矛盾的能力,能理性地思考和处理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消除误会,增进感情,促使家庭生活和谐、稳定、幸福,从而从根本上预防离婚案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胡乙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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