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决定、调解书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发生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就同一行政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行政案件,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行政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条件、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生效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经过人民法院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明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以及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示获准许可的证据。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的,应在向法院提交申诉状时提出。经审查,如果该证据系申诉人原审中懈怠提供证据或故意藏匿证据直至申诉时才提供的,不认定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行政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行政案件中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