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案件范围:
1、由本院作出的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
2、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由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或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执行标的金额依照省高院规定);
4、依有关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
2、有具体的给付内容或者要求履行的具体行为,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3、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4、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5、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民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公民的申请期限为1年,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3、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4、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四、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并附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有关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2、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请执行的理由,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
2)申请执行的标的物名称、数量及所在地;
3)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3、申请执行仲裁法律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具体行政行为的,还应提交人民法院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执行风险
1、执行中止: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不能继续执行的以下特殊情况,法院将依法中止执行,暂时停止执行案件: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中止执行;
11)被执行人除生产、生活必需用具、用品外,短期内确无履行能力的;
1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已被宣告失踪或经查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13)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因违法犯罪被投放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1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长期生病住院,家庭生活困难的;
15)被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恢复生产或生活困难的;
16)对被执行人的仅有财产拍卖、变卖不成,申请人又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的。
2、执行终结:执行开始后,因发生不必要或不可能再继续执行的以下法定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执行费用承担
执行财产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拍卖的,如果流拍,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申请执行人应按规定预交申请执行费。